(2015)唐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向军与保定市伟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军,保定市伟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李向军。被告保定市伟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789号十方商贸城1号楼40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军诉被告保定市伟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伟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向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李向军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