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延录与孙殿广、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录,孙殿广,孙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174号原告李延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凯,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殿广,男,汉族。被告孙海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录诉被告孙殿广、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延录负担。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