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延录与孙殿广、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录,孙殿广,孙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174号原告李延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凯,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殿广,男,汉族。被告孙海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录诉被告孙殿广、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延录负担。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