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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丽端与易耿铭、谢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端,易耿铭,谢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44号原告许丽端,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易耿铭,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谢缘英,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端与被告易耿铭、谢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丽端负担。审判长  黄月治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