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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61号原告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62号。法定代表人刘兴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1423室。法定代表人王金仁,执行董事。原告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春意公司)与被告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泉美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银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防火阀等相关设备,于2014年8月12日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防火阀、风机箱、风口等设备,货值90000元,同时约定2014年8月底前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生产,并直接将货物送至双方约定的盐城朗地项目所在地,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后原告员工吕建中多次与被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王金仁联系,其一直承诺付款,但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9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泉美公司因工程需要,于2014年8月12日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防火阀、风机箱、风口等设备,货值90000元,同时约定2014年8月底前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付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报价单、送货通知单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泉美公司向原告春意公司购买防火阀、风机箱、风口等设备,未付货款,显属不当。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泉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春意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68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6元。审 判 长  吴长伟人民陪审员  弓金涛人民陪审员  范跃明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