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傅元仙与周海瑛、赵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元仙,周海瑛,赵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2号原告:傅元仙。被告:周海瑛。被告:赵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元仙与被告周海瑛、赵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