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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傅元仙与周海瑛、赵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元仙,周海瑛,赵河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02号原告:傅元仙。被告:周海瑛。被告:赵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元仙与被告周海瑛、赵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