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珲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姜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有一个账户存款,且本院依职权已扣划至珲春市人们法院执行款专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付某支付本案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付某也已收到上述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现申请执行人付某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珲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