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姜立丽与姜晓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丽,姜晓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88号原告姜立丽,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被告姜晓明,男,2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姜立丽诉被告姜晓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利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