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3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徐庆华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451号原告徐庆华。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华诉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2元,减半收取3281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徐庆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