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红库与刘利华、华通汽车运输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库,刘利华,太和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胡红库,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华,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太和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汽运)。法定代表人田勤峰,公司经理。公司地址:安徽省太和县三角元高速路口105国道东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阜阳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宝东,公司经理。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151号。原告胡红库诉被告刘利华、华通汽运、阜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红库、被告阜阳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利华、华通汽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红库诉称,2014年9月19日22时左右,在216省道胡族路段被刘利华驾驶的重型拖挂车撞伤,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三个十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肇事车辆属华通汽运所有,在阜阳保险公司有保险,故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8180.4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刘利华、华通汽运未作答辩。被告阜阳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肇事车辆在本公司确有保险,但原告的诉求总体明显过高。医疗费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非医保用药应当扣除;护理期限过长,原则上不超过出院后的一个月;交通费用应有实际支出票据;营养费应只支持住院期限内;误工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20天;伤残比例应按12%计算,且应适用河南省的农村标准,而不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后续治疗费用应遵医嘱或鉴定,或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22时左右;地点在省道216线固始县胡族铺镇胡族村柴志庄村民组路段;当事人及车辆是胡红库驾驶农用手扶式拖拉机,刘利华驾驶皖K9C8**重型半挂牵引皖K95**挂车,责任划分为刘利华对事故负全责,胡红库不负责任。事故致胡红库受伤,先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和洛阳正骨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右尺骨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双手外伤;3、颅脑损伤;4、头面部皮肤挫裂伤;5、双膝关节挫裂伤;6、双侧多发肋骨骨折;7、L2椎体压缩骨折;8、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9、右侧肩胛骨骨折。住院37天,花去医疗费用95541.86元。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胡红库因交通事故致L2椎体骨折符合十级伤残;致多发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致右上肢部分功能丧失符合十级伤残。原告胡红库身上腰部等三处留有固定物,后期需取出,还需后期治疗费用。现在原告在家休养,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另查明,事故致胡红库驾驶手扶式拖拉机损坏严重。肇事车辆皖K9C8**重型半挂的实际车主是赵信华,男,汉族,1974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刘利华是其雇用的司机。车辆挂靠在华通汽运;在阜阳保险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车主赵信华通过交警部门垫付医疗费用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各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计算。1、医疗费用凭票95541.86元;2、住院伙补37天×100元/天=3700元;3、营养费90天×20元/天=1800元;4、护理费住院37天×78元/天×2人+出院后90天×78元/天×1人=12792元;5、误工费从事故发生到鉴定388天×67元/天=25996元;6、交通住宿费凭票1123元+900元=2023元;7、残疾赔偿金20年×9416.10元/年×0.14=26365.08元;8、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0元;9、财产损失凭票2800元;10、鉴定费800元;11、后续治疗费:前期医疗费、伙补、营养、护理、车旅费总和141852.86元×20%=28370.57元。以上各项损失总和为210188.5元。因肇事司机对事故负全责,故不再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划分。原告的赔偿数额中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华通汽运承担。因被告刘利华是聘用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车主垫付的医疗费用,原告得到赔偿后,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阜阳保险公司赔偿胡红库209389元;华通汽运赔偿胡红库8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帐号1001XXXXXXXXXXXXXX)。案件受理费用5172元,由华通汽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5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秀火审 判 员 王俊仁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