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75号原告王某。被告崔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