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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荣立明、许凤鸿与井研县王村镇初级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立明,许凤鸿,井研县王村镇初级中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1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立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剑波,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凤鸿,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剑波,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研县王村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王村镇王村街3组229号,组织机构代码45166513-2。法定代表人:周从明,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茂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立明、许凤鸿因与被上诉人井研县王村镇初级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研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荣立明、许凤鸿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立明、许凤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立明、许凤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荣立明、许凤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全审判员 刘一铭审判员 罗丹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