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交山与张正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交山,张正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7号原告:徐交山。被告:张正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交山诉被告张正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