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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交山与张正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交山,张正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7号原告:徐交山。被告:张正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交山诉被告张正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