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兴文与陈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文,陈文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4号原告王兴文。被告陈文平。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兴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文平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的车籍,并已由担保人王富林提供5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文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文平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的车籍。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由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