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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与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885号原告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住所地:吴川市。法定代表人龙活,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土兴,林湛苗。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尤强。原告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诉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土兴、林湛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需要定作物:各种彩印塑料包装袋(膜),2012年开始,被告委托我厂按被告提供的式样进行加工印制,印刷的商标、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材料、尺寸等均按被告的定作要求进行印制,印制所需材料由我厂提供,制版费则由被告承担。经双方统计和确认,截至于2013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我厂合同价款:169327.35元。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为定作人,原告为承揽人,产品为特定定作物。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9327.3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不到庭,亦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于2012年,被告向原告定作各种彩印塑料包装袋(膜)。双方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式样进行加工印制,印制所需材料由原告提供,制版费则由被告承担。于2013年12月23日,经双方对账,截至于2013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169327.35元。被告盖章确认。该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不还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包装物印制合同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确认以上证据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对账单》系因双方存在承揽关系而产生,故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被告确认所欠款项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未能偿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偿还欠款169327.35元及支付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