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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仇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文杰,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尉章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11时25分,被告人仇文杰驾驶无牌(事发时悬挂晋M××【假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机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孔某某骑的电动车相撞,致孔某某当场死亡。仇文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文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仇文杰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未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11时25分,被告人仇文杰驾驶无牌(事发时悬挂晋M××【假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机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孔某某骑的电动车相撞,致孔某某当场死亡。仇文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仇文杰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又查明,2014年8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仇文杰当日被刑事拘留。后因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2014年8月27日刑事案件撤案。同日,被告人仇文杰被释放后直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以行罚决字【2014】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交付执行(此前被刑拘羁押的七日予以折抵)。后被害人申请复议,事故责任认定改为被告人仇文杰负事故主要责任。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仇文杰主动到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还查明,被告人仇文杰所驾驶车辆为董琳所有,运城市威顿混凝土公司租赁使用,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未办理牌照。事发时,肇事车辆使用的牌照为套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仇文杰给公司打电话,公司让其先把车牌照卸掉,被告人仇文杰按照公司的要求随即将牌照卸下。另查明,被害人在案发后就民事部分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4)运盐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保险公司和董琳、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害人拒绝对被告人仇文杰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仇文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8月19日11时30分左右,我驾驶我公司的搅拌车沿机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学苑北路交叉路口转弯上学苑北路时,走着走着听见车后有一声响,我立即停车下车看,下车后发现车后面二、三十米的地方有一具女性已经被辗的面目全非,我又往车头跟前走的时候发现车下面还压着一辆电动车,我才知道我车给人撞了。我就给我公司老板曲文革打电话说我开车将人撞死了,他叫我立即报警,我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我当时的车速是40km/h左右,离路口还有三、四十米的时候我就打右转向灯,并从右反光镜向后看,没有车辆。从今年3月份开始这辆车就一直没有挂牌,车内放着晋M××的车牌,我想着这个牌就是这个车上的,所以我一直没有安装车牌,行驶本在运城威顿搅拌厂我老板曲文革手上。证人周永红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见网上发消息后给我妈打电话是你们交警接的。我妈出事那天告诉我说要去安邑补办我父亲的新农合手续,我就上班去了,下午3点左右我就知道出事了。证人张希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昨天出事的司机仇文杰给我们车队长打电话我知道出事了,出事的车不是我们威顿混凝土公司的,我们从社会上租赁的车有租赁合同,出事的搅拌车车主是西留村的董琳。证人董琳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19日在机场大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我是实际车主,事发时车上晋M××的车牌是威顿厂另一辆车的车号,我有手续但是没有上户,投有保险。证人衣林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9日大约11时20分许,我在机场大道那里路边停着,我看见被害人从我边上由西向东逆向过去,过了大约一分钟我就看见前方有大车刹车声音,我抬头看见被害人已经被压了,大车停下来了,大车车头还压着电动车,电动车车头当时朝北。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仇文杰机动车驾驶证;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送达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复印件登记表,鉴定报告、结论送达及告知书、证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已送达当事人;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4】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鉴定意见死者孔某某系全身遭受碾压后多脏器损伤死亡;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5】酒检字第241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明检验结果受检者仇文杰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2.33mg/100ml。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4】车鉴字第073号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意见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在15.52-15.96s/m,即55.88-57.47km/h之间。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晋侯司鉴中心【2014】交鉴字第1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发生事故时,无牌混凝土搅拌车的前保险杠右端与孔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左侧后部发生碰撞接触。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仇文杰新鲜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咖啡因均呈阴性。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盐公交认字【2014】第00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仇文杰负事故同等责任,孔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运公交认字【2014】第005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复议,仇文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送达回执,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协议一份。调解申请书一份。被告人仇文杰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害人孔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瑞江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购买发票、车辆购置费纳税申报表、保险标志、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购买车辆及投保的情况;运城市威顿混凝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该车辆是临时租用车辆,该车在我公司临时编号为36号,根据我公司2014年1月3日与车主董琳签订租车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车主对交通运输安全责任负全责。董琳与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搅拌车租赁合同。盐湖区事故科出具的被告人仇文杰驾驶资格信息;授权委托书材料;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户主周立门、妻子孔某某、儿子周永发、周永红;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罚决字【2014】0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仇文杰因交通事故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罚款收据,证明贰仟元罚款已缴纳。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收缴物品清单,证明收缴持有董琳晋M××号牌;3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3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仇文杰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记录;3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被告人仇文杰系主动到案。36、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运城市中级人员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37、2015年12月31日被害人家属周永红等关于仇文杰处理的书面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害人民事部分已全部得到赔偿,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仇文杰不谅解。3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仇文杰,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39、视频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文杰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文杰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仇文杰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仇文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但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文杰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文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俊平审 判 员  郭 萍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方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