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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与张贵、程运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张贵,程运招,张小玲,刁海鹰,钟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地王大厦***层。负责人:王江,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彦锐,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贵,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号桐林花园*栋301,身份证号码:4425251963********。被执行人程运招,女,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号桐林花园*栋301,身份证号码:4425261969********。被执行人张小玲。被执行人刁海鹰,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鑫竹苑*栋20E,身份证号码:4403011976********。被执行人钟志文,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二巷**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王支行与张贵、程运招、张小玲、刁海鹰、钟志文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8,674,838.1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贵、程运招、张小玲、刁海鹰、钟志文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700,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善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