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帮康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康,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张帮堆,张帮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93号原告张帮康。委托代理人金国望,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志林。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帮堆。第三人张帮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帮康诉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张帮堆、张帮锐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帮康以已与第三人张帮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帮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帮康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叶 毅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