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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帮康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康,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张帮堆,张帮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93号原告张帮康。委托代理人金国望,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志林。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帮堆。第三人张帮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帮康诉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张帮堆、张帮锐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帮康以已与第三人张帮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帮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帮康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叶 毅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