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化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82号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望汀园9号楼2门102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高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