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窦某甲、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窦某某,窦某甲,窦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158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秀娟。被告:窦某某,男。被告:窦某甲,男。被告:窦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窦某甲、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光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静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