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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小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小冰,梁志源,佛山市南海盈泰汽车维修中心,李本玲,何惠文,何惠贞,邓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组织机构代码79770513-8。法定代表人李宜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润香,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国梁,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小冰,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源,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盈泰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佛平路夏东路段,组织机构代码68241398-7。投资人李本玲。原审被告李本玲,女,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何惠文,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何惠贞,女,汉族,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邓丽君,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农商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关小冰、梁志源,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盈泰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盈泰维修中心)、李本玲、何惠文、何惠贞、邓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盈泰维修中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至2015年2月12日的利息9576.72元予南海农商银行,并应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3569%计付逾期利息给南海农商银行,以利息9576.72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复利给南海农商银行;二、李本玲、何惠文、何惠贞、邓丽君对上述第一项盈泰维修中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南海农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9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43.1元,由盈泰维修中心、李本玲、何惠文、何惠贞、邓丽君负担。上诉人南海农商银行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关小冰、梁志源依法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关小冰与何惠文以及梁志源与邓丽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关小冰、梁志源认为本案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关小冰、梁志源,应由其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不应由南海农商银行举证证明本案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错误倒置的做法也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违背。二、即使本案的债务并未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已间接用于关小冰与何惠文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何惠文实际上为盈泰维修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共同经营盈泰维修中心所得收入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盈泰维修中心为生产经营之需向南海农商银行借款的行为实质上是何惠文为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而经营盈泰维修中心的表现形式,关小冰也从中间接获益,本案的债务实际上是何惠文为经营盈泰维修中心之需而产生的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法应由关小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关小冰对何惠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志源对邓丽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关小冰、梁志源、盈泰维修中心、李本玲、何惠文、何惠贞、邓丽君负担。被上诉人关小冰、梁志源在二审诉讼期间未作答辩。原审被告盈泰维修中心、李本玲、何惠文、何惠贞、邓丽君在二审诉讼期间未作陈述。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为关小冰、梁志源对其各自的配偶何惠文、邓丽君就案涉债务承担的保证责任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何惠文、邓丽君与南海农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两人为盈泰维修中心与南海农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小冰、梁志源并未在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名。虽然在签订该《最高额保证合同》时,何惠文与关小冰以及邓丽君与梁志源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无证据显示关小冰、梁志源对何惠文、邓丽君就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知情。南海农商银行主张何惠文为盈泰维修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在没有证据证实何惠文、邓丽君承担保证债务所涉及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况下,南海农商银行主张关小冰、梁志源须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不予支持南海农商银行的该项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南海农商银行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6.19元,由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卢 海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代理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新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