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刚、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陈刚,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58-2号原告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朋,董事长。被告陈刚。被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山镇小号埠村。上列原、被告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65618.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公司名下的轿车一辆作担保,车牌号:鲁V×××××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公司名下的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鲁V×××××号。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相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