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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成军与新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军,新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初1号原告张成军,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武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雅杰,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鲁战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素云,新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家义,新乡县公安局朗公庙派出所副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成军诉被告新乡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为此,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 程 千审判员 :马新生审判员 :李树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祯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