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