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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喜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44号罪犯张喜瑞,男,1984年1月23日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了(2007)哈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喜瑞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7年10月9日入监服刑。2011年8月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喜瑞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管恶性大小和判决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喜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