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邓治刚与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治刚,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邓治刚被执行人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定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平银行存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正),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