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时新泽诉被告邱海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泽,邱海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683号原告时新泽,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邱海强,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新泽诉被告邱海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新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新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时新泽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