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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海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刑初2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辩护人张金军,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6、7月份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齐鲁七贤文化城11排16号其办公室内,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同朋友张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同年7、8月份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安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同张某某、吴琼一起吸食冰毒。2015年2月3日晚,被告人安某某在上述地点同邵某某一起吸食冰毒。2015年2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前期工作信息得知被告人安某某伙同邵某某在上述地点办公室内吸毒,遂将安某某抓获。安某某如实供述了同邵某某吸毒的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014年六月至八月的两天晚上,同张某某、吴琼吸食冰毒的事实。(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24日22时许,在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延长铭帮大厦大西洋俱乐部VIP3房间内,被告人安某某因琐事与服务生邵某发生争执,后安某某用酒杯将被害人邵某头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邵某因外伤导致双侧鼻骨、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7月22日,安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邵某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邵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安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具有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故意伤害罪中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建议判处安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不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达丽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