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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俞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俞XX,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张XX,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俞XX负担。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