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9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顺和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朗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和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朗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926号之二原告上海顺和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杨金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爱荣,女。委托代理人张丹,女。被告上海朗赫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吴金应,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纯,男。委托代理人张婧,女。原告上海顺和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朗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霞代理审判员 殷唯青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