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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如来。被执行人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崇海。被执行人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法德。被执行人赵海宝。被执行人郑长绿。被执行人董加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海宝、郑长绿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边贸商城第9幢301室房产所得价款在120万元内对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对上述款项在1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执行人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负担案件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28256元,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的财产情况,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边贸商城第9幢3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赵海宝、郑长绿共有,本院依法拍卖,扣除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28256元、申请执行费22400元、评估费4100元、税收6215元、预留被执行人赵海宝、郑长绿基本生活居住费60000元,剩余649029元,由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0、1060-1号执行裁定书、领款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奥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欧美佳皮具有限公司、赵海宝、郑长绿、董加沿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0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明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