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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沈进辉、许正基、兴化市龙达不锈钢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许某某,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8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许某某、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许某某、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沈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10月26日,被告沈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及被告许某某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现请求判令被告沈某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许某某对被告沈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沈某某、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许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就其主张提供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金),息3.6%(三份六厘),今借人沈某某,担保人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印章),2011.11.26,担保人许某某,2011.10.26”。庭审结束后,本院对被告沈某某进行了询问,被告沈某某陈述称:他是在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得10万元,原告当时向其交付10万元现金,借条中“2011.11.26”是笔误,应该��2011年10月26日,“息三分六厘”的意思是10万元一个月利息3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对被告沈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被告沈某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6%,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某归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偏高,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某自2011年10月2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被告许某某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等,担保方式依法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依法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债务。担保期间为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内。本案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沈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尚在担保期限内。被告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许某某未与原告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依法应对被告沈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被告许某某对被告沈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许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某某追偿。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沈某某、兴化市某某不锈钢制品厂、许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201101040668868)。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鑫涛书 记 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