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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燕与余国民、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余国民,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28号原告:李燕,女,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余国民,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永安镇永胜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余国民,职务不详。原告李燕诉被告余国民、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璐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转款给余国民农村商业银行垫江支行,账号为6*******6,口头约定几天内归还,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发函,本案被告余国民(系重庆林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属同一事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燕的起诉。原告李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