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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河县通宵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通宵宾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河县通宵宾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世纪路中段路西。经营者:张善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河县通宵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河县通宵宾馆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李连冰代理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