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勺支行与莱芜市凤城煤化有限公司、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勺支行,莱芜市凤城煤化有限公司,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王新民,刘霞,王金桦,任仲,秦咸柱,徐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第103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勺支行,住所地:莱芜市汶河大道133号负责人:郑琳,行长。被告:莱芜市凤城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鹏泉西大街79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经理。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北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桦,经理。被告:王新民。被告:刘霞。被告:王金桦。被告:任仲。被告:秦咸柱。被告:徐锐。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勺支行与被告被告莱芜市凤城煤化有限公司、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王新民、刘霞、王金桦、任仲、秦咸柱、徐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查封被告任仲名下房产证号为中区200802055**号房产一套;查封被告秦咸柱名下房产证号为房改古0015**号房产一套;查封被告王金桦名下房产证号为中区0024**号房产一套;查封被告徐锐名下房产证号为中区0025**号房产一套。以上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来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