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88号原告孙某甲,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建设银行满洲里市分行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孙某乙,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邮政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存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慧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