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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李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程宇华,宜城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无业。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宇华、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宜城市郑集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李梦晨。婚后我们感情一直不好。自2012年起我与被告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被告数次到我单位吵闹,搬弄是非,让我无法安心工作。同时被告与我父母的关系也非常紧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2014年8月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夫妻关系并无好转,继续分居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女儿一岁时与被告一起外出打工,两人到2009年才回到宜城。回来后因原告与她人发生婚外情,才使我们感情出了问题。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于1997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宜城市郑集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李梦晨。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因双方均在外打工,被告黄某经常猜疑原告李某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发生矛盾。2014年8月28日,原告李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经审理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7月22日原告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审理中被告黄某坚持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夫妻发生矛盾,主要是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遇事多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恢复正常的。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春梅审 判 员  郑彩霞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