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操夏良、单军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操夏良,单军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俊。系原告员工。被告:操夏良。被告:单军燕。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加公司)为与被告操夏良、单军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97301.5元,并支付自代偿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损失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后原告当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97301.5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俊、被告操夏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军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4日,被告操夏良因向原告购买丰田锐志轿车所需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车辆交易总价为186000万元,首付款为56000元,透支金额为137948.58元,还款期数为36期,每期偿还金额为3831.91元,第一期偿还日为2013年8月28日;手续费为13891.42元,分期支付手续费,每期金额为385.87元,第一期偿还日为2013年8月28日。同日,被告操夏良、单军燕与杭州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上述车辆作为杭州银行依据上述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抵押担保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透支款项)、手续费等。同日,原告向杭州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被告操夏良与杭州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137948.58元、手续费及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全部债务向杭州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项下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同日,被告单军燕向杭州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同意所购车辆作为抵押,自愿对被告操夏良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操夏良未按约向杭州银行归还透支款项,原告自2014年6月起因履行保证责任而陆续代为归还透支款共计人民币97301.5元,最后一期代偿发生于2015年12月15日,代偿金额为18388.62元。被告操夏良、单军燕至今仍未归还原告所代偿的款项。另查明,原告原先的企业名称为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更名为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操夏良、单军燕归还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履行保证责任而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支付的代偿款人民币97301.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7元,依法减半收取1613.5元,财产保全费994元,合计2607.5元,由被告操夏良、单军燕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27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丽梅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