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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孙小强与刘预皖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小强,刘预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60号申请人:孙小强,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刘预皖,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小强、刘预皖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小强、刘预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预皖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以孙小强所有的桂10-227**号变形拖拉机所投保的中华保险公司核定赔偿数额为准。二、孙小强与刘预皖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