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17号原告汪某,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某,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浩人民陪审员 罗玲人民陪审员 皮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