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赵秀江、赵秀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赵秀江,赵秀山,郭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与筑先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负责人裴现平,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赵秀江。被申请人赵秀山。被申请人郭建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以要求被申请人赵秀山等人给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秀江、赵秀山、郭建民的银行存款10260.4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秀江、赵秀山、郭建民的银行存款10260.46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