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丛桂滋与孙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桂滋,孙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丛桂滋,城镇居民。被告孙慧慧,农民。原告丛桂滋与被告孙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丛桂滋以被告孙慧慧欲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桂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丛桂滋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