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曲鑫江与李辉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鑫江,李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曲鑫江,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辉东,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曲鑫江与被执行人李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辉东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辉东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辉东的存款4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