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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新天元织造有限公司与广州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天元织造有限公司,广州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522号原告杭州新天元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南村。法定代表人孙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鄢祖锋、王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友谊路八一科技园E栋2楼。法定代表人许丽萍。委托代理人廖吉恒,该公司职工。原告杭州新天元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吉恒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新天元织造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面料,合同总价款996356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30%定金,70%带款提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在被告承诺货到后立即付款的情况下,原告先行向被告交付了定作的面料,但原告发货后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2015年9月7日,原、被告经对账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1156.45元。被告虽然承诺分期付款,但被告最终仅支付了5万元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11156.45元。被告广州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交付给被告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承揽合同、对账单、还款承诺书、律师函及快递底单各一份。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承揽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交付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广州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新天元织造有限公司价款711156.4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2元,减半收取5456元,财产保全费4076元,合计9532元,由广州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12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