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某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是级别管辖异议,而原审裁定书未按上诉人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地域管辖为由驳回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争议标的巨大,涉及境外上市公司,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刘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表明,本案诉讼标的额约7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为30000000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标的额达30000000元。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参照该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