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高可太与高应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可太,高应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80号原告高可太,男,1939年7月2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绥阳镇。被告高应进,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可太与被告高应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决定于2016年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凤冈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高可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应收3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吴宗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贤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