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执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张晓玲申请执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玲,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0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菲,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英建执行员 郑成轩执行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