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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绵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绵阳高新区新长城电器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新长城电器开关厂,朱福灿,闻永三,李乐丹,闻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虞天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长城电器开关厂。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福灿,该厂负责人第三人朱福灿,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日,住浙江省乐清市。第三人闻永三,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日,住浙江省乐清市。第三人李乐丹,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20日,住浙江省乐清市。第三人闻书,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日,住浙江省乐清市。关于(2016)川0792执恢14号绵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高新区新长城电器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长城电器开关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该厂于2002年1月14日在绵阳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普通合伙企业,第三人朱福灿、闻永三、李乐丹为该厂初始登记合伙人。2014年8月21日,该厂变更登记合伙人,闻永三、闻书为变更登记后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朱福灿、闻永三、李乐丹、闻书为本案被执行人。朱福灿、闻永三、李乐丹、闻书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绵阳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541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福林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