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仲某与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175号原告仲某。被告李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770**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仲某、张素梅所有的房产一处(中区字第20120077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