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98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李彬,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