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荫定与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荫定,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61号原告刘荫定,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环城东路40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荫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琼敏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